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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品种审定与品种授权在申请程序、制度目的等方面存在不同,被诉侵权种子与该审定品种的标准样品是否具备同一性,与判断其与诉请保护的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并无关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即构成侵害品种权。被诉侵权种子属于审定品种,且被诉侵权人系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品种时,其可以依据合同关系向转让方主张相应合同责任,但不能以此对抗品种权人的侵权索赔。若侵权审定品种存在多次许可流转,除非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未经营该种子,否则侵权时间原则上可从其受让该品种之日起算。据此,二审改判重庆农某种业公司、雷某停止侵权,重庆农某种业公司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96万余元,雷某承担维权合理开支6288元。
南宁是中国距离东盟最近的省会城市,是中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和枢纽城市。自2004年开始,每年一届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南宁举行,搭建了推动中国—东盟双方深化政治互信、扩大合作领域、促进全方位交流的“南宁渠道”。
1—2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83.4亿美元,同比下降5.6%;新签合同额353.4亿美元,同比增长28.7%。其中,我国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50.6亿美元,同比下降5.2%;新签合同额309.2亿美元,同比增长33.7%。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贵州辉某种业公司仅以“FL218”不具备新颖性为由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未明确主张特异性。但考虑到湖北康某种业公司在无效审查程序及行政诉讼中亦同意对“FL218”是否具备特异性予以审查,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保障了品种权人答辩权益,听取了品种权人意见,不构成程序违法。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是指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与申请日以前的已知品种存在明显的性状区别。无效请求人需要明确授权品种的已知品种,并通过DNA鉴定结果或者田间测试结果等证据证明授权品种与已知品种无明显区别,该举证责任由无效宣告请求人承担。贵州辉某种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三个亲本品种为“FL218”的已知品种,亦无初步证据证明“FL218”与涉案三个亲本品种为同一品种,未完成举证责任。因其未能证明“FL218”不具备新颖性和特异性,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锡‘国际月’暨无锡国际赏樱周活动体现了无锡对民间友好基因的传承和全方位、深层次、高水平开放的探索与创新。”江苏省友协副会长钱文华在致辞时表示,2025无锡“国际月”暨国际赏樱周活动的成功举办,将进一步展示无锡深厚的文化底蕴、齐备的工业基础、昂扬的进取决心和包容的开放姿态,有效提升城市国际影响力和美誉度,推动无锡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交流合作取得更多成果。
此外,着力拓展新型消费场景,丰富文旅融合新产品、新业态。根据不同文化主题,打造沉浸式游览及研学、情景演艺等多样化文旅消费场景,创意开发夜游项目。
案例10.“油6019”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河南许某种业公司与河南华某种业公司、新某农资经营部、明某农资经营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